據東方財富消息,1月3日,渝農商行(601077.SH/03618.HK))獲滬股通增持527.02萬股,已連續3日獲滬股通增持,共計1657.53萬股,最新持股量為3.98億股,占公司A股總股本的4.51%。
從2023年三季度報數據來看,渝農商行的凈利潤有所提高,但營收卻出現下滑。去年年末,還因貸款管理合規問題被處百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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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收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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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農商行作為農商行的“老大哥”,近年來資產規模持續擴大,但2023年前三個季度的經營業績卻稱不上好。
三季報數據顯示,渝農商行的資產總額達到14474.56億元,較年初增長了955.96億元,較年初增長了7.07%;客戶貸款及墊款總額達到6792.58億元,較年初增長了465.81億元,較年初增7.36%,資產規模持續擴大。
在負債端,渝農商行的負債總額達到13250.02億元,較年初增長了881.57億元,較年初增幅7.13%;客戶存款總額為9078.33億元,較年初增長了828.86億元,較年初增10.05%。
經營業績上,渝農商行在2023年前三個季度營收開始陷入負增長,僅實現營業收入219.00億元,上年同期實現營收225.57億元,同比下降2.91%。其中,利息凈收入作為營收支柱,2023年前三個季度僅實現179.46億元,上年同期實現利息凈收入188.45億元,同比下滑4.77%;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14.05億元,上年同期實現14.72億元,同比下滑4.51%,非息凈收入整體下滑,進一步使得營收下滑,盈利能力面臨一定壓力。凈利息收益率為1.77%。
雖然渝農商行的營收有所下滑,但凈利潤整體卻呈現增長。去年前三個季度渝農商行實現凈利潤101.44億元,上年同期實現94.18億元,同比增長7.71%。
這主要得益于營業支出的壓縮,2023年前三個季度,渝農商行營業總支出為103.63億元,上年同期支出118.73億元,同比下降12.72%。其中,主要是信用減值損失前三個季度僅支出33.31億元,較上年同期下降35.12%。
在資產質量來看,2023年前三個季度,渝農商行的不良貸款余額81.75億元,較上年末增加4.58億元;不良貸款率1.20%,較上年末下降0.02個百分點,整體資產質量穩中向好。撥備覆蓋率353.89%,較上年末下降3.85個百分點,風險抵抗能力穩定。
在資本充足率方面,截至2023年9月末,渝農商行的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為15.2%、13.88%和13.18%,資本充足率與上年持平,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較年初增長0.04和0.08個百分點,資產充足保持充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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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董高監出現調整
2023年年內,渝農商行的高管及董事也有所變動。
渝農商行2023年4月11日公告顯示,該行全體獨立董事認為,聘任隋軍為本行行長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增強決策能力,且符合相關規定任職條件,擬同意聘任隋軍為本行行長,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7月19日,重慶銀保監局發布了《關于核準隋軍董事任職資格的批復》(渝銀保監復〔2023〕96號,)核準了隋軍的任職資格。
2023年8月,渝農商行原副行長高嵩因工作調動原因提交書面辭職信,辭去該行副行長職務,辭任于8月2日起生效,目前高嵩任職重慶銀行行長一職;10月,原副行長王敏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提交辭呈,辭去該行副行長職務,辭任于10月12日生效。
2023年11月23日,渝農商行公告顯示,該行四名獨立董事認為聘任周國華為公司副行長、劉一為公司財務會計部總經理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增強決策能力,且兩人均符合相關規定任職條件,擬同意聘任周國華為公司副行長、劉一為公司財務會計部總經理,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2024年1月2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發布了《關于重慶農商行周國華任職資格的批復》(渝金管復〔2023〕67號)核準了周國華的任職資格。
內控管理有待提高
在內控管理方面,渝農商行在2023年年末又收一張百萬罰單。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12月26日公告顯示,渝農商行合川分行因貸款“三查”不盡職;監控不力貸款資金被挪用;貸款資金回流借款人的3項違法違規行為,被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合川監管分局處以罰款120萬元,并對合川分行副行長羅靜做出警告,作出處罰決定日期為2023年12月21日。
而這樣的罰單不止一例,在2023年4月23日,渝農商行酉陽支行同樣因涉及貸款“三查”不盡職;信貸資金流向關聯公司;貸款資金回流借款人;信貸資金被挪用幾項貸款業務違規行為,被中國銀保監會黔江管理分局處以105萬元的罰款,并對負責人李陽春處以罰款5萬元。
2023年內的兩張百萬罰單均與貸款業務違規有關,而貸款業務管理屬于銀行日常金融業務的重要環節,渝農商行仍需加強對貸款業務的合規管理。
此外,在2023年3月16日,證監會還發布了一則《關于對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中渝農商行因涉及違法違規事實:一、向投資者銷售基金前,該行未按照《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向投資者告知下列信息:“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二、該行支行個別員工在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下進行了基金宣傳推介活動。被重慶證監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