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藍鯨新聞5月7日訊(記者 敖玉連)業績差的基金少收管理費,業績差的基金經理少拿工資!監管著手整治公募的“旱澇保收”。
5月7日下午,證監會發布《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5條細則,涉及基金公司收入報酬與投資者回報綁定、長周期考核機制、提升權益規模和占比等五大方面,劍指“基民不賺錢,基金公司賺錢”等實際問題。
2022年4月,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這是公募的首次“高質量發展”定調。時隔三年,又一公募高質量發展文件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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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轉向:基金公司/基金經理報酬與投資人綁定
1、設立與業績基準掛鉤的浮動費率產品,頭部此類基金占比不低于60%
建立與基金業績表現掛鉤的浮動管理費收取機制。對新設立的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大力推行基于業績比較基準的浮動管理費收取模式,對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資者,根據其持有期間產品業績表現,確定具體適用管理費率水平。如持有期間產品實際業績表現符合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基準檔費率;明顯低于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低檔費率;顯著超越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適用升檔費率。
在未來一年內,引導管理規模居前的行業頭部機構發行此類基金數量不低于其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發行數量的60%;試行一年后,及時開展評估,并予以優化完善,逐步全面推開。
2、強化業績比較基準的約束作用
制定公募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監管指引,明確基金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設定、修改、披露、持續評估及糾偏機制,對基金公司選用業績比較基準的行為實施嚴格監管,切實發揮其確定產品定位、明晰投資策略、表征投資風格、衡量產品業績、約束投資行為的作用。
3、跑輸基準的基金經理,薪酬應明顯下降
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的基金經理,要求其績效薪酬應當明顯下降;對三年以上產品業績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基金經理,可以合理適度提高其績效薪酬。
督促基金公司建立健全與基金投資收益相掛鉤的薪酬管理機制。強化基金公司、高管與基金經理的強制跟投比例與鎖定期要求。嚴格落實基金公司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對于嚴重違法違規的責任人員薪酬依法予以追索扣回。
4、加強信息披露
修訂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信息披露模板,強化基金產品業績表現及管理費分檔收取的信息揭示,綜合展示產品中長期業績、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投資者盈虧情況、換手率、產品綜合費率水平、管理人實際收取管理費等信息,提升信息披露的可讀性、簡明度和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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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轉向:中長期、收益為核心
1、績效考核以投資收益為核心
出臺基金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要求基金公司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體系,適當降低規模排名、收入利潤等經營性指標的考核權重。
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應當涵蓋基金產品業績、投資者盈虧情況,前者包括基金凈值增長率、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等指標,后者包括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占比等指標。基金公司股東和董事會對公司高管的考核,基金投資收益指標權重不低于50%;對基金經理的考核,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權重不低于80%。對基金投資收益全面實施長周期考核機制,其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收益考核權重不低于80%。
2、強化監管分類評價的引導作用
將投資者盈虧及占比、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權益類基金占比、投研能力評價情況等納入基金公司評價指標體系。
將三年以上中長期業績、自購旗下權益類基金規模、投資行為穩定性、權益投資增長規模等指標的加分幅度在現有基礎上提升50%。前述指標占“服務投資者能力”的評分權重合計不低于80%。
3、行業評價評獎應提高投資者盈虧等權重
修訂《公募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自律規則,構建以五年以上長周期業績為核心的評價評獎體系,優化基金評價評獎指標,提高投資者盈虧、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的指標權重,杜絕以短期業績排名為導向的不合理評價評獎活動。
強化監管執法力度,提高評價評獎的專業性與獨立性,推動不適格評價評獎機構出清,打擊非持牌機構違規開展評價評獎活動。
4、繼續降費
穩步降低基金投資者成本。
出臺《公募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合理調降公募基金的認申購費和銷售服務費。引導行業機構適時下調大規模指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率與托管費率。推動降低基金登記結算、指數授權使用、信息披露、審計及法律服務等相關固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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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質量轉向:支持基金公司并購重組
1、完善公司治理,防范大股東不當干預
修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充分發揮國有大股東在公司治理架構中的功能,推動董事會、管理層履職盡責。改革優化基金公司獨立董事選聘機制,提升履職專業性與獨立性,更好發揮監督作用。防范大股東不當干預與內部人控制。
2、加速平臺化投研,支持員工持股等激勵
強化核心投研能力建設。建立基金公司投研能力評價指標體系,引導基金公司持續強化人力、系統等資源投入,加快“平臺式、一體化、多策略”投研體系建設,支持基金經理團隊制管理模式,做大做強投研團隊。
鼓勵基金公司加大對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興技術的研究應用,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公司設立科技及運營服務子公司。支持基金公司依法實施員工持股等長效激勵措施,提升核心團隊穩定性。
3、提升服務投資者的水平
積極推動基金公司著力提高對各類中長期資金的服務能力,研究創設更加適配個人養老金投資的基金產品。啟動行業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正式運行,為機構投資者投資公募基金提供集中式、標準化、自動化的“一站式”數據信息交互服務。
出臺《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促進基金投顧業務規范發展。
4、支持各類基金產品協調發展
修訂《公募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完善優化公募基金成立標準、存續條件及退出機制,進一步細化產品分類標準,有序拓展公募基金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提升公募基金運作靈活度。
加大含權中低波動型產品、資產配置型產品創設力度,修訂完善FOF、養老目標基金等產品規則,適配不同風險偏好投資者需求,促進權益投資、固定收益投資協調發展。
5、支持基金公司并購重組
支持優質頭部基金公司業務創新發展,促進資產管理和綜合財富管理能力雙提升。制定中小基金公司高質量發展示范方案,支持特色化經營、差異化發展。
出臺《公募基金運營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推動降低信息技術系統租賃與使用費,助力行業機構降本增效。支持基金公司市場化并購重組,推動嚴重違規機構依法出清。
6、定期開展廉潔從業現場檢查
夯實行業文化根基。建立健全行業文化建設工作評估評價體系,定期開展評估反饋,加大對正面典型的宣傳推廣。完善從業人員執業操守自律準則,更好發揮行業自律監督作用。定期開展廉潔從業現場檢查,強化行業政商“旋轉門”綜合治理,大力弘揚和踐行“五要五不”的中國特色金融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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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權益投資占比,鼓勵代銷機構長期保有
1、提升權益基金相關指標在監管評價的權重
在基金公司監管分類評價中,顯著提升權益類基金相關指標權重,突出權益類基金發展導向,依法強化分類評價結果運用。制定公募基金參與金融衍生品投資指引,更好滿足公募基金加強風險管理、穩定投資行為、豐富投資策略等需求。
2、支持權益基金創新
積極支持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創新發展,研究推出更多與基金業績掛鉤、投資者回報綁定、鼓勵長期持有的浮動費率基金產品。大力發展各類場內外指數基金,持續豐富符合國家戰略和發展導向的主題投資股票指數基金。研究創設專門參與互換便利操作的場外寬基指數基金試點產品。
3、股票ETF快速注冊
實施股票ETF的快速注冊機制,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對主動管理權益類基金和場外成熟寬基股票指數基金,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對明確約定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的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原則上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注冊。
4、鼓勵銷售機構長期保有權益類基金
建立基金銷售機構分類評價機制,將權益類基金保有規模及占比、首發產品保有規模及占比、投資者盈虧與持有期限、定投業務規模等納入評價指標體系。
對分類評價結果靠前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產品準入、牌照申請、創新業務等方面依法優先考慮。督促基金銷售機構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加大對保有投資者盈虧情況的考核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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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守合規底線,約束基金經理管理規模
1、完善流動性風險的防控機制
出臺公募基金參與互換便利業務操作指引,明確公募基金通過互換便利業務應對流動性風險的業務規范。
修訂《公募基金風險準備金監督管理辦法》,優化行業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根據基金公司分類評價結果與風險狀況合理設定計提比例并動態調整,研究拓寬風險準備金投資范圍和使用用途。
2、約束基金經理管理數量和規模
建立常態化的逆周期調節機制,根據市場情況動態調整產品注冊節奏與進度。強化主題基金注冊監管,出臺主題基金投資風格監督自律規則,加強對基金投資交易的監測分析與跟蹤檢驗。
督導基金公司完善新股定價決策機制,促進合理審慎報價。合理約束單個基金經理管理產品數量和規模,加強對管理規模較大的基金經理持股集中度的監測力度與風險提示。出臺公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治理規則,助力提升上市公司質量。
3、做好類通道業務的清理
修訂《基金經理兼任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經理工作指引》,提高公私募基金經理兼任及業務風險隔離要求。加強對基金公司對外提供投資顧問服務的監管。
持續穩妥做好類通道業務清理。從嚴從重查處泄露分紅信息、協助避稅、銷售環節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違規行為。督促基金公司強化內部管理,加大追責問責力度。
4、強化輿情監測應對
提高行業聲譽管理、預期引導能力。督促基金公司完善聲譽風險管理機制,強化輿情監測應對,對不實信息、敏感輿情快速回應。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唱響經濟光明論,做好宏觀經濟、社會民生及資本市場領域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充分發揮行業引導和塑造預期的積極作用。
支持基金公司積極維權,用好法律、行政監管等手段,共同打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敲詐勒索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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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牙帶刺”,推動基金法修訂
1、推動基金法修訂
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加強基金公司股東股權、公司治理、基金運作、人員管理、市場退出等重點領域制度供給,豐富監管執法手段,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推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從嚴打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
2、提高托管機構準入門檻,抓緊出臺相關文件
嚴把基金公司、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關,加強股東資質審核,持續強化對入股主體股權結構、出資來源的穿透核查,嚴厲打擊股權代持、私下轉讓股權、以非自有資金入股等違規行為。
抓緊出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提高托管機構準入門檻。完善基金公司高管任職管理制度,提高履職要求,將違法違規的高管依法納入誠信檔案,適用相關禁業要求。
3、強化法規制度執行
建立行業最佳實踐分享機制,加大執法標準、典型案例公示力度。加大跨轄區交叉檢查力度,強化技術手段運用,提升問題發現能力。堅持打重打大,統籌采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措施,做到嚴而有序、嚴而有效。穩步公開對基金公司及從業人員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情況。建立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通報警示教育機制。